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蔣浩)現實中經常有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但是抵債的是房屋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收益權,這中間有天壤之別。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執行了一起物權糾紛,因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債務人自愿將涉案房屋抵償債務,未依法獲得相關債權的勝訴判決支持,被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申請強制執行,請出了其強占多年的房屋。
2013年,涉案房屋原房主許某將位于岳陽市金鶚山的房屋交于本案被執行人王某一家居住至今,后許某因債權債務往來,2015年將房屋過戶給第二任房主袁某甲,袁某甲又于2018年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任房主袁某乙,即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袁某乙買到了房屋卻不能住,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執行人王某辯稱原房主許某為其表舅,雙方存在借款關系,由許某將房屋交付給自己,系合法的占有居住。但法院審理認為,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根據在案證據,涉案房屋通過簽訂買賣合同、支付對價并辦理過戶手續,已經合法轉移至申請人名下,被執行人王某主張房屋歸第一任房主所有,自己系合法占有的證據不足。其與許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其他爭議應通過另案訴訟予以解決,不能對抗本案申請人對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應當排除妨害,主動騰空房屋,交還申請人。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張貼了限期騰空公告,但王某一方面本人一直避而不見,另一方面將其年邁的老父親安置在房屋中,企圖借此對抗法院執行。在多番做工作勸說無效,久拖不決的情況下,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王某采取拘留措施。王某被帶到法院之后,明顯底氣不足,家屬見狀也慌了神,沒過多久就表態愿意主動將強占房屋在三天內騰空。出于關心、體恤,申請人袁某乙主動幫王某在附近租賃了一套臨時住房,并承擔了租金。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案件啟示:經濟往來活動中,債權人、債務人均應保持審慎態度。在債權人角度,應當充分考察對方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考慮借款風險,謹慎出手,最好能由對方提供充分擔保,如房屋抵押。發生債務違約后,如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合法主張權益。在債務人角度,無論何種情況,要避免接觸高利貸借款,量力而行借款,理性投資、消費,避免陷入債務無底深淵。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